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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违法领罚单 大股东民泰商业银行

    2020-03-12 09:19:4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广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显示,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九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二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点,《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借冒名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1.00%;第二大股东为广东林安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0%;第三大股东为白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0%。

相关法规: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严禁违规放贷的通知》第二点规定: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确保信贷业务依法合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各项贷款管理制度。在贷款受理环节,要严格审查客户准入资格,严防利用不真实生产经营信息和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在贷款调查环节,要认真核实客户贷款需求和申贷资料的真实性,客观评价客户还款能力,严防利用虚假资料或虚假担保等骗取贷款;在贷款风险评价和审批阶段,要多方获取客户最新融资信息,全面、科学测算贷款需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贷款,严防逆程序操作和超权限审批,严防员工参与客户编造虚假材料,严禁授意或支持贷款调查、审查部门或人员撰写虚假调查、审查报告,严禁随意降低准入标准,严禁违规决策审批贷款;在贷款合同签订和发放阶段,要坚持合同面签制度,严防在未落实贷款条件或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发放贷款,严防客户用虚假支付依据支取贷款;在贷后检查阶段,要加强对客户贷款使用的监督,及时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定期实地查看押品状态,严防贷款被挪用、资产被转移、担保被悬空。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强化银行员工行为管理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覆盖各类员工的全员管理制度,将银行员工不得参与民间借贷、不得充当资金掮客、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工商企业兼职作为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签订协议、承诺书等形式要求银行员工严格执行,并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探索建立员工在职状态查询制度,防止非本行员工假借银行名义办理业务。

(二)商业银行应加大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督力度。建立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内部举报制度,并可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向银行客户了解银行员工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充分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建立外部举报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银行员工行为的监督。对于消费异常、交友复杂、有不良嗜好的员工,应采取约谈、交流、轮岗等适当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商业银行可探索建立员工账户监测系统,按照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对本行员工账户的异常交易进行监测。对于存在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账户交易频繁或转账金额较大等异常情况的,要深入了解交易背景。要强化突击检查,采取不定期的“特别检查”、“飞行检查”等方式,调查了解银行员工在其工作场所是否违规保管借条、凭证、合同、印章等物品。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营业网点办公和营业场所的管理,通过布设电子监控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和防止员工以本行名义违规与客户签订协议、合同或从事其他民间借贷活动。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妥善处置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应急预案。在发现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后,要积极排查风险隐患,加强解释沟通,切实降低声誉风险和财务损失。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业务全流程管理,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并提高制度执行力。正确处理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关系,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合理确定或适当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指标在考核体系中的占比,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培育全员合规风险“零容忍”思想,建立有效的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第三点规定:严格禁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炒股

严格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贷款给企业和个人买卖股票。若发现挪用贷款买卖股票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及时、必要的措施立即收回贷款。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违规记录载入征信管理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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